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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服务:
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,是在人民政府倡导下,为满足社区成员的多种需要, 以社区服务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为依托,社区居委会为主体,
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,
以开展各种便民家庭服务、婚丧服务、初级卫生保健服务、文化健身娱乐服务、婴幼儿教育服务、残疾儿童教育服务和寄托服务、养老服务、避孕节育咨询、优生优育优教咨询、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为重点,具有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性质的便民利民服务。
社区服务的发展目标 (一)总体目标 建立社会共同参与,多种经济成份并存,标准有别,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,服务效益较好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,逐步实观社区服务业政策系统化、管理正规化。到2005年,
阿克苏市各街道办事处、各县政府所在镇建立一个具有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、一所托老所(或敬老院)、一所托幼所(或青少年辅导站)、一所卫生康复站(或助老助残康复服务站):
每个居委会要有5个以上的服务网点;逐步在社区内实现老有所养、幼有所助、贫有所济、难有所帮、残有所扶的格局。
管理与监督 各县(市)要结合实际,把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资金、劳动力、用地等列入整体发展规划,
统筹安排。社区服务网点应根据社区成员的多种需求, 实行统一规划,合理布局,
以满足和提供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设定。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办社区服务网点 (一)国家、集体、个人在单位、家属院、社区内从事卫生保健、文化娱乐、幼儿和残疾儿童教育、寄托,残疾人康复、托老,优生优育、优教、心理咨询及婚丧服务项目的; (二)能够在经营项目中安排四残(耳聋、眼瞎、
口哑、肢残)人员、特困人员、 民政优扶对象和下岗职工30%以上人员比例的; (三)在经营章程(协议书)中,制定有对社区老弱病
残、优扶对象提供福利性服务、便民利民、无偿或抵偿量化服务指标的。 2、 申请创办社区服务业应提供如下资料:
申请书、登记表、经营项目、范围、方式,经营场所的地点、面积,从事经营活动人数的情况及来源、经营程序、协议书等。 3、
申办社区服务网点经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,居委会依据条件初审,并填报登记表和初审意见,办事处审核、 申报,
由民政、工商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。发给《社区服务证书》和“社区服务”标志牌,并以此为据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,到税务部门备案。 4、社区服务网点应悬挂县(市)民政局统一设计制作的《社区服务证书》和“社区服务”标志牌。 5、社区服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,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注销社区服务资格: (一)违反规定,擅自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的; (二)不履行章程(协议书)中规定的社会福利量化指标的; (三)从业人员中不能保持四残人员、特困人员、
民政优扶对象和下岗职工人数在30%以上的; (四)经营服务项目因种种原因无力继续经营的; (五)转让、租借或出售《社区服务证书》的; (六)对不履行承诺,服务质量差,违反社区服务业管理规定,降低条件和量化服务指标的。 6、社区服务网点的注销,需依照申办程序,逐级上报,
由县(市)民政、工商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后予以注销。 7、建立合理的社区服务业价格体系,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则,根据社区服务的不同服务对象和项目,采取无偿、抵偿、有偿相结合,
以有偿服务为主,建立标准有别的服务价格体系: 对老弱病残、优扶对象、 困难户、
下岗职工实行无偿、抵偿服务;对社区居民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全放开,
实行市场调节,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,讲究社会效益。 8、正确引导,力口强管理。 (一)地、县(市)、街道(镇)对社区服务工作要加强领导、管理和监督检查。社区服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、会计核算制度和报帐制度,做到日清月结,年终审计; (二)社区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,
以便于社区居民的监督和职能部门的检查; (三)非社区服务业禁止挂靠,社区服务业也不得给予经济担保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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